中国滑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滑冰协会,英文为“CHINESE SKA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滑冰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滑冰联合会活动的唯一合法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党委领导,担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等职责。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协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滑冰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团结全国滑冰工作者、运动员和滑冰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滑冰项目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滑冰运动的开展,
推动群众体育普及,提高滑冰运动竞技水平,建设体育强国,增进与各国冰协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滑联和亚洲滑联的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滑冰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中国滑冰协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自身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协会资产和经济收益仅用于实现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滑冰协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第七条 本会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滑冰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 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滑冰联合会(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国际滑联”)的有关规定,管理滑冰项目,研究和制定滑冰项目的政策及行业规范与制度,统一组织、协调、促进全国滑冰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滑冰活动的普及和促进滑冰运动水平的提高。中国滑冰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建、管理中国国家短道速滑队和中国国家速度滑冰队(合称“国家滑冰队”),组织国家滑冰队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各项国际比赛,开展国际间滑冰运动交流和技术合作,在权限范围内解释和实施国际滑联的竞赛及裁判规则;
(二)宣传普及滑冰运动,以增强体质、提高竞技运动技术水平及后备人才的梯队培养,组织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加滑冰运动;
(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滑冰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性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
(四)协助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滑冰赛事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五)协调组织滑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滑冰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注册管理制度。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员注册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
(六)起草、制定有关滑冰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等制度等实行;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委托选拔制度,推荐国家滑冰队教练员、运动员、并协助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滑联的比赛;
(八)负责国家滑冰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出国任职和外聘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和组织国家滑冰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开展与滑冰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结合滑冰项目业务,为发展国家滑冰事业筹集和积累资金;
(十一)促进滑冰文化建设,做好新闻宣传、公益、慈善等社会活动;
(十二)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其职能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中国滑冰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各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解放军、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行业机构主体(比如地方体育局、协会、俱乐部等),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承诺遵守国际滑联、本会的章程及其他规定、自愿加入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二)
针对单位会员,需具备主体依法成立及续存的证明;
(三)
针对单位会员,需向本会提交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
符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同意在存在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情形下,接受并遵守本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
在滑冰事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基于自愿加入协会及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
协助促进本会各组织之间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每年1月1日)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出相关事宜的议案或提供所掌握的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拟退出中国滑冰协会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滑冰协会提交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一经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利。会员如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1年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中国滑冰协会有权视为该会员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议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理事应为主席、副主席或省级滑冰协会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职责:
(一)
向理事会负责,主持本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三)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专项委员会并聘请专家和顾问协调委员会工作,具体包括:
(一) 运动员委员会;
(二) 教练员委员会
(三) 裁判委员会;
(四) 顾问委员会;
(五) 科技委员会;
(六) 轮转冰专项委员会;
(七) 赛事委员会;
(八) 市场器材装备委员会;
(九) 纪律监查和仲裁委员会(监督调解处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国际滑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四)
合法商业赞助费;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本会主办的赛事活动相关商业权利开发收入;
(七)
利息;
(八)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滑冰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中国滑冰协会发展基金,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际组织及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合同制法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商务推广权、以及该权利中涉及国家滑冰队、运动员、教练员等的权利,管理权归本会。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行使或以适当的方式授权地方滑冰协会行使上述权利。关于涉外国际比赛的具体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本会相关比赛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存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05 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